保險欺詐案例
高某具有10余年保险營銷員从业经历,杜某具有10余年临床执业医师经验,二人为夫妻关系。2016年初,杜某发现自己有甲状腺结节,利用医院熟人关系确诊罹患甲状腺癌,没有留下任何就诊和住院记录。夫妻二人经商议,决定借此机会骗取重大疾病保險金。杜某于2016年1月至10月期间,在当地多家壽險公司集中投保近800万元重疾险。半年后,杜某在医院手术切除甲状腺恶性肿瘤,随即向各家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。案发后,各家保险公司均解除了与杜某的保险合同,公安机关对杜某和高某采取了强制措施,目前正在取保候审中。杜某和高某失去的将不仅是钱财,还有人身自由。
什麽是保險欺詐?
保險欺詐,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險合同謀取不法利益的行爲,主要包括故意虛構保險標的,騙取保險金;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,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,騙取保險金;故意造成保險事故,騙取保險金的行爲等。
實施保險欺詐可能面臨哪些責任?
誠信是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,如果您進行了保險欺詐活動,您可能會面臨承擔:
【刑事責任】進行保險詐騙犯罪活動,將會受到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的刑事處罰。保險事故的鑒定人、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,爲他人詐騙提供條款件的,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(詳見《刑法》第198條)。
【行政责任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,尚不构成犯罪的,将会受到15 日以下拘留、5000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;保险事故的鉴定人、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,为他人诈骗提供条款件的,也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(详见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》第16、21 条)。
【民事责任】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。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如实告知义务,或者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,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;以伪造、变造的有关证明、资料或者其他证据,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,保险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(详见《保险法》第16、27 条)。
請您與我們一同杜絕以下騙取保險金的行爲:
1.故意虛構保險標的;
2.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;
3.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;
4.故意造成財産損失的;
5.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、傷殘或者疾病的。
在此特提醒您:抵制保險欺詐自覺遠離犯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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